网民朋友您好,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九)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于所反映的问题,已约谈物业公司,一是要求物业公司不得在居民楼内进行经营性餐饮服务行为,非经营性活动的日常餐饮行为,油烟必须排放至专用烟道内,不得随意排放;二是要求物业公司对业主造成噪音超标排放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三是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加大对《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宣传力度,对于侵害业主权益而物业服务企业又劝阻无效的行为,可鼓励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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