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8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关于移交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函称:接到群众举报枫溪美郡项目D区、F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房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受理立案。经调查,枫溪美郡项目D区、F区已建设完成,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现场负责人承认枫溪美郡项目D区、F区确实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行为。随后,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又对公司受托人、销售副经理及财务会计进行了调查询问,最终查明该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总计35套,收取预付款1130万元。

处罚结果: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房管执法相关规定,责令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3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是房管执法领域较为高发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而且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及时查处,依法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有效引导了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严守契约。

案例二:陕西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7日,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开发建设部《关于西咸新区能源金贸区中央公园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存在问题涉及违法认定的函》,函称:其根据最新总平图核查发现中央公园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变更总平后实建人防工程二等人员隐蔽面积少206.45平方米。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责令陕西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建。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其承认违法事实的存在。但在陈述申辩及听证阶段,当事人提出项目地下室于2022年5月底已修建完成,2022年8月8日公司收到相关部门关于设计施工调整的通知,要求项目A区增加卫生间、B区地上建筑及相关结构根据最新使用功能进行调整,由此造成项目人防面积减少且无法补建,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应不予处罚。同时,该公司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陕西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陕西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属于人防工程执法中的典型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案件实际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立法理念,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引导作用,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案例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礼品店在旅游景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丝路欢乐世界景区内部店铺检查时,发现景区内某礼品店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店铺外摆放销售的部分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当日,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立案,并责令该礼品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023年6月4日,执法人员前往复查,该礼品店铺已整改完毕,店铺里、外所有售卖的物品已按规定标明售价。

处罚结果: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礼品店在旅游景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能积极配合,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旅游执法相关规定,对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礼品店处以罚款5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丝路欢乐世界景区作为沣西新城的旅游名片,景区内商户是否能够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关系到广大游客的切身旅游体验,该案件的查处对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促使旅游经营者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4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关于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工业化住宅某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认定的函》,函称: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在位于华晨大道某制造产业园内正在建设的“工业化住宅某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同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立案。执法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后,责令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调查,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永乐镇泾晨路与泾干三街十字西北角正在建设的“工业化住宅某项目”已建成建筑面积约为23894平方米的料仓、生产料仓、PC楼建筑,工程造价约为40619800元。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属未批先建违法建设。

处罚结果: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该项目建设未对规划实施产生实际影响,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许可证。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划执法相关规定,对陕西某电气有限公司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合计203099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近年来,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当事人往往不经任何审批,进行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大,容易造成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还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对此类案件依法依规处罚有利于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五: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密闭遮盖建筑土方、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5日,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能源金融贸易区开发建设部《关于文教园片区WJ01-01地块(文教园安置房三期)存在问题涉及违法认定的函》,函称文教园安置房三期项目现场存在部分道路、钢板路保洁不到位,局部裸土覆盖不到位等问题。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后执法人员对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密闭遮盖建筑土方,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明确。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密闭遮盖建筑土方、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建筑市场执法相关规定,对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属于综合执法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是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保热点问题,亦为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久艰巨的任务,更是走好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道路、建设绿色环保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案例六:泾河新城某纸包鱼火锅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泾河新城高庄镇聂冯村五组某纸包鱼火锅店所使用已报废燃气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行为已涉嫌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后执法人员对该纸包鱼火锅店经营者张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违法事实的存在。

处罚结果:泾河新城某纸包鱼火锅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由于该火锅店仅有一个已报废气瓶,且一经发现能配合调查并立即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政执法相关规定,对泾河新城某纸包鱼火锅店处以罚款5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燃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国燃气使用规模不断增长,燃气安全隐患点多面广,燃气事故时有发生。加大燃气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是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案例七: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5日17时,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东新城斗门街道沣尚居项目工地西北角红线外向北300米处时,发现该处堆积有大量建筑垃圾。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对案发地附近在建项目工地逐一排查,发现2022年11月15日至17日凌晨有车辆从某项目工地拉运黄土出工地后不见踪迹,且短时间内频繁进出工地。经调查,清运车辆所有权人为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清运车辆从某项目工地将建筑垃圾拉出后经过小路倾倒至沣尚居项目工地西北角红线外向北300米处,该处并非指定的可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受托人薛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了公司清运车辆向该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清运车辆司机在案发现场也进行了指认,最终查明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2辆清运车辆在斗门街道沣尚居项目工地西北角红线外向北300米处共倾倒建筑垃圾59车,两车分别违法倾倒29车次、30车次。

处罚结果: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倾倒建筑垃圾量大、影响较为恶劣,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相关规定,对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共处以罚款590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全部罚款。

典型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持续整治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市场秩序,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规范引导和管理,严打重罚建筑垃圾清运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本案中,西安某运输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还容易引发扬尘污染、道路安全等问题,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建筑垃圾清运行业黑拉乱倒行为形成了震慑,进一步遏制了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乱象的发生。

案例八:西安某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9日,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空港路711便利店门前车牌号为陕ARX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经查,车牌号为陕ARX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西安某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针对混合运输行为,后执法人员又对公司受托人(该公司运营部部长)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对混合运输行为予以承认,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处罚结果:西安某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市容执法相关规定,对西安某环境卫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重点整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突出违法行为,对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整改,规范分类行为,促进习惯养成,构建长效机制,巩固分类成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助力打造生态宜居的良好环境。

案例九:刘某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8日,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东新城征和四路时,发现一辆陕A牌照车辆随意停放在路侧城市绿地内,对城市绿地造成了破坏。执法人员当即现场拍照取证,多方联系车主挪停。后经调查,该车辆为赵某所有,案发当日赵某将车辆借给刘某使用,刘某驾驶该车并将车辆停放在了城市绿地内。刘某对于其违停行为也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刘某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城市绿化范围内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公园绿化相关规定,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元。刘某对于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城市绿化带及路侧绿地是城市街头的靓丽风景线,违停行为损坏了绿地的完整美观,让市容市貌很“受伤”。罚款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对城市绿化的价值认同和对公共规则的尊重与敬畏。在此呼吁广大车主文明驾驶、文明停车,莫因贪图一时方便或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违规停车,自觉做新时代文明人。

案例十:庆阳某运输公司甘M35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日,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空港新城天翼南路例行检查中,发现车牌号为甘M35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拉载满车沥青涉嫌超限运输。执法人员当场调查取证,并要求驾驶员刘某将车辆驾驶至指定复磅点进行称重。经复磅,该货车核载31吨,实测91.74吨,超限60.74吨,因货物的特殊性,执法人员协助驾驶员对货物进行了分载,并全程视频记录。后查明,车牌号为甘M35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人为庆阳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刘某为实际所有人,车辆挂靠在庆阳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和驾驶员均对超限运输事实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庆阳某运输公司甘M35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交通运输执法相关规定,对该货车所有权人某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依法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刻不容缓。本案中虽然驾驶员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但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和监管人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致使车辆实施超限运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亦是一种警示,督促其加强挂靠车辆监管,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