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2021年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陕西省西咸新区2021年综合行政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某现代物流基地项目中未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案

2021年8月3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空港新城分局接到空港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陕西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空港新城某现代物流基地项目中未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空港新城分局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经查,陕西某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空港新城某现代物流基地项目属于办公一体项目,应当修建人防地下室300㎡,实际修建0㎡。行政相对人对其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空港新城某现代物流基地项目未按照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项目所有单体已建成,无法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经法制审核,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空港新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二:陕西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案

2021年7月14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西新城分局接到沣西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陕西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沣西新城分局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房屋销售平台上发布的涉案房源信息记录、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证据进行固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最终查明陕西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将沣西新城某小区一套房屋发布在房屋销售平台并交易成功的违法事实。沣西新城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西新城分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三:李某在咸阳机场停车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案

2021年3月18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空港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李某驾驶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2地面停车场涉嫌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经查,李某驾驶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电话和朋友介绍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接到3名乘客,准备以每人150元车费将乘客送往甘肃省平凉市,其本人及所驾驶的车辆均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也未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非法营运事实成立,依法应予处罚。空港新城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李某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非法营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李某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空港新城分局根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咸阳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2021年1月31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西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沣西新城红光大道与老咸户路十字处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冯某某驾驶陕D牌照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货物,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沣西新城分局依法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最终查明冯某某系咸阳某工程物流公司雇佣员工,陕D牌照涉案车辆为咸阳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进行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沣西新城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咸阳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禁止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咸阳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西新城分局依据该条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五: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足浴店违规设置门头牌匾案

2021年7月9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足浴店在肖里村昆明时光三期六号楼未经审查登记擅自设置门头牌匾。沣东新城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5日内补办门头牌匾登记备案手续。7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行政相对人逾期仍未改正,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足浴店未经审查登记擅自设置门头牌匾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东新城分局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店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六: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案

2020年7月20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新城分局执法人员检查秦汉新城某赛特奥莱某美食广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时发现,该美食广场只摆放了6个未有标识的灰色垃圾桶,并未发现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依法应予处罚。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美食广场垃圾分类管理人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秦汉新城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秦汉新城分局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七:吕某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2021年7月31日20时50分许,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与正阳三路交汇处时发现,一辆红色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非资质车辆)疑似正在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即上前检查,司机无法提供相关清运手续及证件。秦汉新城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拉运行为。同时,为保证案件调查,防止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秦汉新城分局依法对该车辆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车辆为吕某某所有,其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吕某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汉新城分局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吕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八:高某某在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擅自挖掘市政道路案

2021年2月23日10时左右,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泾河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泾河新城原点大道瓦王村村口时发现,高某某正在挖掘道路做排水管道。经查,高某某未办理开挖手续擅自对道路进行挖掘,开挖面积小于1㎡。泾河新城分局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恢复破损路面。2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已对挖掘的道路进行了恢复原状。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高某某未办理道路开挖手续,擅自对市政道路进行挖掘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由于当事人开挖面积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泾河新城分局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高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九: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2021年5月28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办)建设与住房管理部案件移送,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土方作业湿法不到位、出土钢板路浮土散沙多等扬尘问题,能源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予以受理并立案。6月1日执法人员前往涉案项目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已整改完毕。后对该项目负责人进一步调查,其对园办建设与住房管理部移交的现场违法证据予以确认,并承认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在该项目施工期间没有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十:西安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案

2020年12月24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空港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底张街道崇礼路时发现,道路边堆放有垃圾、废弃物料2方。经查,该处垃圾、废弃物料堆放人为西安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空港新城崇礼路美术城项目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清除废弃物料,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处罚。空港新城分局立即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其3日内立即清除该处废弃物料,对现场恢复原状。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安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空港新城分局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