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20125号

当事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惠多多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JP7F34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统一大道沣水园综合

市场付1号-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叶腾飞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统一大道沣水园综合市场

付1号-1号

2024年2月22日,我局接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a:XASP20240636)显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惠多多超市经营的“花式奶酥面包”(进货日期2024-1-17)经西安市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遂于2024年2月27日报经批

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从西安市莲湖区华喆顺

通食品经销部购进“花式奶酥面包”2件共16盒,共销售2件16盒,销售金额176元,无剩余商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

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No:XASP20240636), 证明案件来源;

2.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惠多多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叶腾飞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法律地位;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销货记录,西安市莲湖区华喆顺通食品经销部, 《检测报告》(Ne:S2400153),证明核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7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

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惠多多超市经营的“花式奶酥面包”(进货日期2024-1-17)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测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已积极改正,建立了进销货电子台账,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花式奶酥面包合格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

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

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

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