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7日15时25分许,在位于××新城××路的××电气新型高性能氧化锌电阻片、避雷器及浪涌保护器生产线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气项目)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发生1人死亡起重伤害事故。
一、有关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电气有限公司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省住建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塔吊安装单位:××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塔吊租赁单位,负责所租赁塔吊的安装、维保和拆卸。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为该项目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2022年4月26日许,郭某亮联系陈某光、刘某划等人,准备次日上午进行塔吊拆卸施工,并联系××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300T的吊车及操作人员。2022年4月27日上午9时,郭某亮安排人员开始塔吊拆卸作业,并于上午完成了塔吊配重、大臂等标准节以上部分的拆卸。2022年4月27日13时许,开始进行标准节拆卸作业,该塔吊共11个标准节,以8至11标准节、4至7标准节为单元进行拆卸,郭某亮和张某龙两人先拆除第7和第8标准节连接处10个螺栓,接着继续拆除第4和第3标准节连接处10个螺栓,同时分别留下两个对角螺栓(螺帽已拆)用于维持平衡。2022年4月27日15时许,郭某亮爬上第11节标准节,完成钢丝绳拴钩后下爬停留在第7节标准节内,通过对讲机指挥汽车吊操作人员对第8至11节标准节进行吊装作业,8至11节标准节被吊起后和第7节标准节及以下部分逐渐脱离。由于第8和第7标准节之间1个螺栓未拆除,8至11节标准节被吊起后逐渐出现倾斜,导致4至7节标准节受螺栓侧向拉力倾斜倒塌,郭某亮随同标准节一同倒塌跌落至检验楼二层平台。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查看,确认郭某亮已经死亡。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郭某亮无塔吊安拆资质违规组织塔吊拆卸,安全意识淡薄,在事故塔吊拆卸过程中,在8至11节标准节未完全拆卸时,违规拆卸第3和第4节标准节连接螺栓,且在不具备信号工特种作业资格情况下,违章冒险进入塔吊标准节内进行吊装指挥,吊装过程中因第8节与第7节标准节有一根螺杆未取出,起吊8至11节标准节时导致3至7节标准节倾斜倒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项目相关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塔吊拆卸作业。塔吊租赁单位违规将B2塔吊承包给不具备任何安装拆卸资质的个人进行拆卸,且未制定拆卸专项方案,未审查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塔吊使用登记和拆卸告知手续,对危险性较大的塔吊拆卸作业管理失职失察。未审查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拆卸专项方案,未核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资格证书和培训考核情况;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严重违反塔吊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相关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违规冒险组织塔吊拆卸作业,拆卸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郭某亮,男,事故塔吊拆卸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作出行政处罚或由企业处理人员
1.郭某和,××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赵某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气项目部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应急管理局。
3.葛某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气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冯某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电气项目部总监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应急管理局。
5.李某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电气项目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应急管理局。
6.李某房,××电气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电气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应急管理局。
(三)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电气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六、整改措施
(一)××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聘请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塔吊安装和拆卸作业,坚决禁止委托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从事塔吊安装拆卸作业。要强化塔吊安装、维保、拆卸安全管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报备塔吊相关资料和安装、拆卸计划,审查相关人员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拆作业安全。
(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活动。要全面加强塔吊特种设备管理,严格设备验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要强化设备租赁、安拆单位管理,聘请或监督设备租赁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塔吊安装、维保、拆卸作业,明确各环节责任并监督落实,要严格专项施工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杜绝冒险组织塔吊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确保项目生产安全。
(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能,严格塔吊等特种设备租赁、安装和拆卸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审查,认真审核、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保证落实,要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向属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塔吊安装、拆卸告知备案手续,要强化塔吊安装、拆卸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现场旁站,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坚决纠正各类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确保项目生产安全。
(四)××电气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安全施工。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督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和突出问题要严肃处理,督促问题隐患整治到位,确保项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