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办“5·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26日下午16时30分,位于秦汉新城渭城街办兰池三路石桥村村口西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空中通信线缆拆除作业时,电线杆突然倾倒,将一名群众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有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路通信架线落地项目建设单位。

2.项目施工单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省住建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乙级监理证书),为该项目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2022年5月26日早7时30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谢某带领7名工人到达××街道办对××路南北两侧通讯水泥杆进行拆除。2022年5月26日下午16时许工人由东向西拆除兰池三路北侧通讯水泥杆,对从石桥村村口向西第7根通讯水泥杆(玻璃厂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完成剪线作业后,第9根电线杆突然发生倾倒,将一名群众砸伤,谢某立即组织工人将水泥杆搬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26分,救护车到达现场,伤者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6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发现通讯水泥杆根部已经断裂,未进行加护防护,贸然剪断东侧吊线,致使水泥杆失去一侧的拽拉力,向另一侧发生倾倒,将张某营砸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施工、监理单位在作业前,对拟拆除物勘察不仔细,拆除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派专人进行看护,未疏散无关人员,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拆除作业前勘察不仔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派专人进行看护,未疏散无关人员,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作出行政处罚或由企业处理人员

1.谢某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生产经理兼安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闫某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李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

(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标准规范,切实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认真辨识现场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强化现场安全巡查,及时消除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敦促有关单位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安全作业。

(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巡查,督促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深入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项目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