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持续推进新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咸新区工作实际,现制定优化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西咸新区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在证书到期前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检查标准
对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药品批发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免于现场检查。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有效期届满前上一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有效期届满前两年内通过药品GSP符合性检查的。
三、工作程序
本次换证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验收、审批发证程序进行。
(一)自查申报。拟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并随同换证资料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2个月期间一并提交至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化妆品监管处。
(二)审核验收。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的换证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结合本《意见》中相关标准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批发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确定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予以重新发证;对确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证书换发工作。
联系人:彭军、吴瑞娟、陈健
联系电话:029-33353384、029-33353383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