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西咸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教育部门、学校通力协作,形成监检合力,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维护辖区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空港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存在食堂冰柜内食品原料生熟混放、库房内原材料存放杂乱、标识不全等情况,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处罚。
案例二
泾河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操作问窗户为半开状态,防鼠、防蝇等措施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三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4CSP0112XY)显示,沣西新城某高校食堂经营的桑葚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案例四
秦汉新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学食堂供学生食用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检测报告(No:SC24040831)显示,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70元人民币;2.罚款5500元人民币。
案例五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沣西新城某高校使用的餐具(红碗)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2024CSP0163XY)显示,该校餐厅使用的餐具(红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