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陕西咸市监发﹝2021﹞70号

为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西咸新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的监管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助力西咸新区经济社会高速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施分类监管。准确把握法规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对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指导市场主体规范提升。

——坚持过罚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处罚款的,不予处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三张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地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纳入信用监管。市场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改正后再犯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予以公示。

二、划定监管基准

(三)制定“三张清单”

1.“三张清单”制定的依据

《不予处罚清单》制定的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共涉及市场监管8个方面37项。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制定的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第一版)》共涉及市场监管4个方面14项。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制定的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或者是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以及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第一版)》共涉及市场监管7个方面40项。

2.相关概念的准确把握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明确适用范围

除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按照鼓励创新则,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管、市场规范、电子商务监管、质量监管、计量监管、标准化监管、认证认可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以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此外,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张清单”的规定。

(五)“三张清单”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三张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3.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4.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

5.《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与依据,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

三、健全工作机制

(六)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三张清单”(第一版)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区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清单中的事项,适时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发布新的修订版本。

(七)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条件初核、整改帮扶等工作,要详细记录在案,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三张清单”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强化组织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建立监管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关注市场主体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九)营造舆论氛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加强对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强化能力建设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扎实提升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五、附则

(十一)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本意见由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 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但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 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 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十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 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违法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并属于首次违法行为的。

二、广告监管方面

(十三)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五)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使用错别字,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或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或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以及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六)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电子商务监管方面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质量监管方面

(二十二)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计量监管方面

(二十六)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未标注净含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八)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标准化监管方面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三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三十三)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四)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五)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三十六)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符合第六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规定,经责令停止销售后停止销售的。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第一版)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且未造成任何社会 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时间未满一个月,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 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能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未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者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 50万元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 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 5%以下,且主动改正的;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过失提交涉及股权转让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能主动纠正违法行 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30 日以内,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 损失的;

(七)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八)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没有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对被侵权人造 成损失在 3 万元以下并立即改正的;

(九)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未满一个月,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市场规范方面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无违法所得,也无其他危害后果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计量监管方面

(十二)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四、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十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十四)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及时纠正的。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第一版)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10%以下,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10%以下,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但能证明无违法故意,违法情节轻微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情节轻微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违法情节轻微的。

二、广告监管方面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3.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且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或服务的贬低危害较小,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明显增加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但引证内容具备合法、有效证明,且真实、准确、完整,未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均未标明,但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的。

三、市场规范监管方面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及中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并大幅度提高价格,但有初次违法或经营者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主动消除后果等从轻情节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但未达成交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销售与他人装潢近似的标识的商品,但无主观故意、能提供商品来源和进货票据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竞得拍卖标的也未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或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违法行为较轻且未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利益,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质量监管方面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十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出售的;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销售或过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初次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违法情节轻微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属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初次违法或过失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的;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且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的物品追回恢复原状的。

五、计量监管方面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三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三十一)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

(三十二)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属首次被处罚的;

(三十三)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首次违法,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十四)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六、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人数为1人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3.属首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4.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

(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属首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七、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三十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规定的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法行为轻微,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

(三十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查处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十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用于商业活动,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的;

(四十)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