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免费资料大全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新城党委、管委会,新区相关部门,西咸集团,园办,各驻区单位:

《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免费资料大全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及有关驻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西咸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及驻区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及驻区相关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及驻区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中央和我省、我市以及新区有关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核发许可证件,办理行政事项。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所属单位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六)负责检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

(七)负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监控,实行专项管理,检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九)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管理。

(十)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十二)及时核查处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

(十三)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善责任制和责任清单;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

(十四)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十五)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十六)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新区党工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确保党工委会议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主任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将中央和我省、我市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各级主要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三)负责协调安排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的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审核、印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

(五)负责向党工委管委会收集报送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情况、重要信息,协调处置各类应急信息和突发事件。

(六)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期间的车辆保障,并做好新区管委会机关及后勤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相关单位、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纪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失责等违纪问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交上级监委办理。

(四)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安全生产巡查、行政处罚、考核情况等问题线索,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在专业人才配备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优先支持。

(二)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新区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行业部门“三定”方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指导各新城、镇街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第十条 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信办、文明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二)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新闻媒体和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三)支持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指导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统筹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

(四)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宣传安全生产典型经验。

(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六)负责新闻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指导监督新区图书馆、影剧院、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及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博会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新区印刷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做好网吧、游艺厅、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承担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新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司法局、信访局、平安建设工作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治暨平安建设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评督导,推动责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负责新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保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科技局、统计局、金融办、自贸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建设的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实施相关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

(三)引导支持新区相关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奖励,有效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协调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

(五)负责新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各新城做好大中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配合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八)负责新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配合做好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等级景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十)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规范新区黄金、珠宝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新区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新区再生资源回收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督促有关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成品油市场流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

(十六)承担油气长输管线、成品油和电力以及工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区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费用。

(二)负责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全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 新区人社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

(三)负责殡葬单位、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福利彩票发行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指导、监督新区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危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新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非煤矿山(地热)安全监管工作。

(三)做好林区、草地安全防火工作。

(四)牵头负责移民搬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文物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村内道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新区重点村镇、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试点村庄、传统村庄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指导各新城做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负责新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区文物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单位,以及考古发掘、保护修缮和古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各新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物业安全管理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各新城房屋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各新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新区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十五)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十六)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新区教育卫体局(医疗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新区教育、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系统行业安全教育以及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教育、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研究拟订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管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三)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学校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场所及实验室、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

(六)负责校方组织的校内外各类活动中人员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行为。

(七)指导监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学校做好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依法开展职业病安全监管及救治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新区所属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新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

(十二)所属体育场所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新区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牵头负责体育运动场馆和重要体育比赛的安全检查和风险防控,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承担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新区生态环境局(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拟订新区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新城、西咸集团,园办和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新城、西咸集团,园办及新区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以及考核工作。

(六)协调指导督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

(七)督促、指导新城和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加强危险源监控、整改事故隐患、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工作。

(八)组织指导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

(九)加强新区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十)拟订新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安全监管。

(十一)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综合管理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负责发布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十二)联系新区消防工作。

(十三)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安全协调工作。

(十四)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新区市场监管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咸新区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等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食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严把安全准入关,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负责对入区企业入区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等进行辅导。

(三)配合新区相关部门做好企业信息共享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议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新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新区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维护和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导和协调城市饮水水源安全管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输水渠道、供水管网、自来水生产供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查处非法采砂和占用河道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协调有关新城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种植、养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六)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等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药、兽药的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九)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十)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承担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已建成公路的养护,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

(二)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格、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检查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治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监管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定位系统。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经营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况。

(四)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区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新城以及受委托单位户外广告及牌匾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容园林系统的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绿化所用农药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及城市生活垃圾消纳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未经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擅自修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

(九)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十)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防御内涝,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

(十二)负责道路运输场站、货运代理、物流企业,以及公交、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轨道交通运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或参加交通运输领域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承担城市管理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西咸新区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检查运输单位车辆安全检验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工作,负责改装天然气汽车的备案业务。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危险路段。监督检查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以及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和燃放实施安全监管。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负责组织检查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储存、使用、邮寄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承担群众性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大型会议、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五)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民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八)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各新城做好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担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西咸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四)对新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自贸区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做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进行核查。对自贸区范围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各新城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消防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全省、全市及新区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因科技进步及机构改革未确定的行业(领域),按照中央和我省、我市及新区相关文件抓好落实。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新城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划分,对口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咸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