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印发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全力保障群众基本用水

本报讯(记者康乔娜)记者4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应对和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水。

据了解,预案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结合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实际处置情况,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造成中心城区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或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源、水厂或输配水管网其中之一或全部完全损坏,造成远郊区县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区县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1万人以上,为Ⅰ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应对和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水;同时对可能受影响的重点区域、单位、群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全力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

根据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经研判后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预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其中,发生水源地、水厂污染事件,各水厂、供水单位(企业)要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及时将污染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供水单位(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将采取措施优先保证饮用水供应,再解决其他用水;并稳定水制品物价,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

预案要求,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1次评估。对于未完成应急工作任务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案即日起实施,原《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