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咸新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利用指导办法》

为加强西咸新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编印《西咸新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利用指导办法(暂行)》。

《西咸新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利用指导办法(暂行)》共3章15条。

重点说明事项: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单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出具正式的地下空间规划条件书,并纳入供地文件;

结建的地下工程应随宗地地表规划指标一并在地价评估中予以明确,并纳入供地文件。

结建的地下空间随地表一并办理用地手续,单建的地下空间单独办理用地手续。

已供应的经营性用地,未明确规划及评估地下空间出让价格的,须对地下空间单独评估并补缴出让价款,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地下空间的出让年期,应按照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性质,遵循国家和省、市规定予以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的终止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地上建设用地的终止年限。

单建地下空间应经过评估确定出让地价。

地下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地下公共停车场用地出让的,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出让价款。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登记。对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通过无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租赁方式供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可不补收土地价款,不办理用地手续。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经批准增加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当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规定补缴出让价款。


解读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33656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