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咸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5月19日,新区2020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西咸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9日印发施行。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新区托管代管以来,按照全市“四改两拆”攻坚行动统一安排,违法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干道两侧大型单立柱、各类违规户外广告基本“清零”,累计创建门头牌匾示范街15条,建成区主要路段街景秩序不断提升。在新区开展2020年“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之际,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需要提档加速,新区有必要在充分借鉴西安市和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设计一套契合新区总体规划、区域发展和城市管理实际的制度和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授权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目前省内立法仅有《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进行了专门立法,西安市政府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条例》的空白部分作出补充,为西咸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但同时因《条例》和《实施细则》是以西安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明城墙、二环、三环等为界限实施规划,按照西安市有关部门职权划分进行设置管理,所以部分规定不能直接适用西咸新区。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巩固前期整治规范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规划编制责任分工,提高设置管理标准,强化执法措施,新区决定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1、关于《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
 
 为适应新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需要,本《办法》采用《陕西省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新区机构设置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将新区管理的各级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也纳入管理范畴。为弥补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的空白,《办法》将上述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纳入调整范畴。(《办法》第二条)
  2、关于户外广告的定义
  《办法》
参照西安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概括加列举、属性加种类的方式,分别明确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内涵和外延。其中,户外广告包含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符合《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委《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户外”,表明属于城市外部空间范畴,《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对城市公共空间进行了界定,包含但不限于外部公共设施,还应包括外部视觉空间。比如临街产权单位院内建筑物上设置或者玻璃内侧张贴的广告,均属户外广告范畴。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户外公共开敞空间”,但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同质性,且因其公共交通工具性质,已成为城市整体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亦将其纳入调整范畴。《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出台之前,牌匾标识的法规层面尚属空白,2006年的《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已不太适应当前管理需要。现实中,牌匾标识主要包括门头牌匾和楼宇标识,而设置人往往故意混淆与户外广告的范畴,形成“一店多牌”、牌匾内容加塞商业宣传等乱象。有必要将牌匾标识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一是内容仅限表示名称、字号、商号(商标),目的在于方便市民识别;二是载体仅限在单位经营(办公)地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除此之外的区域,即使内容为名称、字号、商号,因其具有广而告之的目的,也视为户外广告。(《办法》第三条)
  3、关于规划与规范
  《办法》第九至十五条
概括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和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的原则性要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解决在“哪里设置”的问题,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解决“如何设置”的问题。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的规定,是在《广告法》、住建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参照《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参考成都等地做法,考虑市政设施和城市交通安全,禁止在高架跨线桥、过街天桥设置户外广告。考虑国家机关、学校等位置的公益性,所以禁止设置商业广告,但可以设置公益广告。除此项以外,主要从安全角度考虑,一律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办法》第九至十五条)
  4、关于载体使用权的管理
  户外广告的设置载体应当区分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并按照载体使用权的归属不同采取不同取得方式。
公共载体因其公共资源属性,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其使用权的配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公共载体(上海等地称公共阵地)是指政府投融资建设、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场地或设施。因其涉及公共利益,所以需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具体流程按照《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应的,招标、拍卖取得出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管理。利用市政、绿化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首先保证不得影响该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所以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前,还应取得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该前置手续应当先行办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不得再增加任何条件。非公共载体上户外广告设置权依申请取得,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为确定审批条件,本办法采用《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申请条件。(《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5、关于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鉴于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践中,新区临街商业楼、商住楼甚至住宅楼内的商家,利用底楼铺面以外的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洁。为了约束规范这一不当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了
牌匾标识设置在位置、材质、内容、语言文字、照明、安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办法》第十三至十五条)
  6、关于法律适用
  《办法》
对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作出指引。西咸新区托管代管以来,西安、咸阳两市授予了西咸相应的社会事务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但从法律文本的适用范围讲,西咸新区可直接适用中、省法律法规、规章,西安、咸阳两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适用,应区分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行政区划。目前两市的法规、规章有《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西安市门头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了在特殊区域和载体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生效施行后,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规定。《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实施强制拆除应当是自动失效。目前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户外广告等设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只有《公路法》,如果发生在公路用地范围或者建筑控制区以外其他区域的违规户外广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在实践中,户外广告需附着于特定建(构)筑物方可设置,如为了设置户外广告而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在违章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可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违法构筑物和户外广告一并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办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西咸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