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对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六个章节,四十九个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部分为总则,规定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制定机构及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的职责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环节的相关流程及要求,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须经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专家论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要求。
第三部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在提交相关会议审定前,必须经新区(新城)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上会研究,对各部门报送审查的材料、流程及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第四部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明确了新区新城两级备案制度,各新城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新城各部门制定的文件报本级管委会备案。
第五部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清理工作,分为“新颁评估”、“中期评估”、“届满评估”三个阶段,对清理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六部分是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有效期。
解读部门:政法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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