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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咸新区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西咸集团,园办:

2018年12月4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西咸新区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陕西咸办字〔2018〕69号)。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此,新区云端自贸产业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西咸新区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并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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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



西咸新区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规范和完善《西咸新区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陕西咸办字〔2018〕69号,以下简称《办法》),提高可操作性,现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平台招引企业数量认定标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年度招引入区企业数量和实际运营情况,给予平台企业双项奖励”。为防止平台企业大量注册个体工商户虚增注册数量的行为,增加补充规定:“在统计招引入区企业数量时,平台企业招引的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按照正常缴纳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数量的20%纳入统计”。

二、明确政策执行有效期。增加补充规定“该政策执行的起始时点为2019年1月1日,终止时点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起,除继续兑现未执行完的政策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新的奖补政策”。

三、关于对企业纳税年度的认定。增加补充规定“起始时点为企业注册后实现正常缴纳增值税或所得税的月份,终止时点为下年度该月”。

四、关于对平台引进企业的奖励标准的补充规定。以该企业所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简称“两税”,个体工商户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计所得税)的留区财力为基数(“两税”的留区财力分别为企业已缴“两税”税款的35%和20%),按照“存量递减、增量定比”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具体为:自引进企业实现正常纳税年度起,按照当年“两税”留区财力的80%给予奖励;自第二年起,按照“两税”留区财力存量的40%、增量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照“两税”留区财力存量的20%、增量的80%给予奖励。当年无增量时,参照当年财力总量及相应比例计算奖励额。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关于奖励的兑现流程和时间节点的补充规定。由新区云端自贸产业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申报、评审与兑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受理及奖励资金的综合审查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程序如下:

1.企业(个体工商户)每季度末向平台企业提出上季度财政扶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平台企业转报西咸新区云端自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填报的《西咸新区云端自贸产业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表》涉及的内容开展评价。

3.由西咸新区云端自贸产业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评价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进行终审。

4.审核通过后,由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向新区财政局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直接兑现给平台企业,由平台企业兑现给招引企业。

六、本规定由新区云端自贸产业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