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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园办:

《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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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



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有关规定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转发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市人社函〔2018〕665号)要求,结合西咸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咸新区范围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区两级人社部门以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轨道建设、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工资专户设立

第四条 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不得开设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专户。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第六条 对西咸新区范围内承担工资专户资金发放责任的银行,实行协议管理制度。新区范围内的银行主动申请,经新区人社部门评估同意,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可成为西咸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则上应优先到协议银行开设工资专户。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在西咸新区范围内的其他非协议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协议银行和非协议银行统称专户银行。

第三章 工资专户资金缴存及使用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人工费占合同价的比重应不低于20%。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全部将人工费(工资款)缴存到工资专户,也可提前按月缴存一定数额的人工费(工资款)。

一次性全部将人工费(工资款)缴存到工资专户的,建设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供必要资料并经审批同意后,该项目可不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月缴存人工费(工资款)的,工资专户内应始终至少保持三个月的人工费(工资款)预存额。工资专户连续半年以上存储金额超过3个月以上人工费(工资款)的,人社部门可将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数额在规定缴费基础上返还30%。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实名登记信息,每月将经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企业审核后,提交专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工资卡(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专户银行按要求划转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已支付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资专户注销

第十二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资料留存

第十三条 在非协议银行开设工资专户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以下要求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1.工资专户开设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户号,银行地址,银行联系人);

2.工资发放期间,每月25日前报送工资专户本月资金使用情况、发放明细、结余情况等相关信息;

3.工资专户注销当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备账户撤销信息。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银行报送的相关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抄报同级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 在协议银行开设、注销工资专户的,由协议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人社部门报送上述十三条所列信息。

第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每月人工费(工资款)缴存凭证(复印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工资审核清单、工资支付清单及银行发放回单)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六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

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专户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专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

协调专户银行为该项目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已持有专户银行工资卡的农民工可以不再重新办卡。

每月将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专户银行,并及时委托专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工资卡(银行卡)。

第十九条 分包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责任:

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

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专户银行的责任:

负责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每月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代发工资数据盘片,直接从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

按月及时向开户单位及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披露专户资金的相关信息。

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单位及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发现未按约定缴存工资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或未按约定提交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超过5个工作日的,专户银行应及时通报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资专户制度的执行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开设工资专户落实工资专户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1.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5.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