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汪曼莉
预计到2020年,我省黄河流域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将分别比2016年减少60%、84%。
将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更加规范,使污水处理工艺得到优化,项目的建设投资、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将大大减少。
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较之前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
排放标准是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规定了企业必须达到的排污指标、监测方法等要求,是数字化的环保法规,也是环保部门依法治污的依据和标尺,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1月29日,《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项标准正式实施。这些标准实施背景是什么?实施后的效果将会如何?
提高入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据了解,黄河流域(陕西段)承担了占据我省85%以上工业、78%人口的陕北、关中两大区域生产生活用水排水的水域功能。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保护一直是我省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任务之一。2011年5月,《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标当前实际,该标准存在着适用范围小,污染控制项目、部分污染物的控制限值无法满足当前和未来水环境管理目标要求的问题。
“黄河流域由于生态补水量少,治理的压力和难度比较大,加之人口集中,面源污染严重。有些河段,污水处理厂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到河流里,由于河里没有其他生态补水,自净能力有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去判定,河道里的水质依旧超标。”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敬喜说。
标准的修订因此于2017年提上日程。修订后,新标准《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了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限值一致;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作调整,适当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3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此次修订还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仅对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作出排放控制要求,凡间接排放的均改为执行国家相应标准;取消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规定,直接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统筹考虑水质改善对污染削减的客观要求与近年来水污染控制技术的更新进步,通过标准的修订完善来推动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污染防治、加强监管执法,对于全面推动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各控制单元水质达标具有重要意义。”李敬喜说。
据了解,新标准实施后,在原污染物排放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削减3%、37%。考虑到未来我省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效率的发展变化,预计到2020年,我省黄河流域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将分别比2016年减少60%、84%。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有了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均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城镇污水排放标准,存在诸多问题。通过我省每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级绩效评估现场验收情况,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难度大,导致投资建设费用增大、运行费用高,且存在不能解决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合法排放去向问题。
新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更符合农村排水特点。该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同情况下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也不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2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项,分别是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项,分别是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和动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项,分别是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
“新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结合我省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制定的符合其排放规律的良好标准,体现在健全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手段和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接地气’、求效益。标准实施后,将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更加规范,使污水处理工艺得到优化,项目的建设投资、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将大大减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幅减少
2013年以来,我省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雾霾天数增加,其中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的煤烟型污染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5年实施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已跟不上当前我省开展的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以及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的目标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该负责人说,同时,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以及醇基锅炉、工业废气余热利用锅炉等特殊形式锅炉的排放标准仍属空白,亟待立标。此外,“煤改气”工作的推进导致全省燃气锅炉数量不断增长,控制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迫在眉睫。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我省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实施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首次整合并完善的地方性锅炉大气排放标准。标准适用范围针对全省,涵盖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多种燃料种类。经测算,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较之前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分别下降27%、40%、21%;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较之前可减排约0.14万吨、1.42万吨、1.41万吨。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后,预计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下降70%;钢铁行业烧结工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50%、72%和67%;黄金工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99%、79%和53%;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60%、73%和42%;陶瓷工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91%、89%和61%;砖瓦工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92%、74%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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