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解读(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解读)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为了便于更好的理解、贯彻该标准,现就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修订该标准的必要性和背景情况

黄河流域(陕西段)承担了占据我省85%以上工业、78%人口的陕北、关中两大区域生产生活用、排水的水域功能。该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保护一直是我省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任务之一。黄河流域生态补水量少,有些河段,污水处理厂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到河流里,由于河里没有其他生态补水,仅靠处理达标后废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去判定,河道里的水质依旧超标。统筹考虑水质改善对污染削减的客观要求与近年来水污染控制技术的更新进步,对现行黄河地标进行修订完善,充分发挥其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标准(修订)实施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污染防治、加强监管执法,完善管理考核,对于全面推动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各控制单元水质达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厅2017年启动了标准的修订工作,这也是《陕西省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的任务。

2.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原标准于2011年4月发布,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了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限值一致;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作调整,适当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此次修订还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仅对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作出排放控制要求,凡间接排放的均改为执行国家相应标准,不再执行原二级排放标准;取消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规定,直接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3.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

经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在原污染物排放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削减3%,37%。考虑到未来我省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效率的发展变化,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预计2020年,我省黄河流域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将分别比2016年减少60%、84%。

经测算,实施新标准后,城镇污染处理厂运行费用将有所增加,每吨水处理费约增加0.2-0.4元,一次性建设费用每吨水需投入600-800元。对于其他企业,根据目前排放达标情况不需进行专门的工艺改进或提升。

4.标准何时实施?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df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西咸新区201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碳排放强度降低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