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建筑物名称是展示城市形象,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2019年,为规范新区建筑物命名,新区人社民政局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和新区工作要求,联合新区行政审批局、原规划住建局制定了《西咸新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规范了新区建筑物命名管理。近期,新区人社民政局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要求,联合新区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对建筑物命名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之前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程序还有待完善、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按照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要求,新区人社民政局在充分借鉴《西咸新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暂行)》执行过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对《西咸新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行的《西咸新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2条,分为总则,命名管理的基本规范,命名、更名程序,监督管理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部门责任。
第二章命名管理的基本规范。共5条,明确了建筑物命名的8条基本要求和通名规范、专名规范。
第三章命名、更名程序。共5条,明确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要求项目单位在办理立项时,同时通过网上或线下办理建筑物命名审批手续。具体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收件,人社民政局后台审批,行政审批局根据审批结果核发《西咸新区建筑物标准名称使用证》。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8条,明确对项目单位不办《西咸新区建筑物标准名称使用证》的,不予核发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证,以及编制门牌号。同时对违规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给以10万元以内罚款;违规设立地名标志拒不整改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拆除。新区、新城各部门在文件、宣传报道中不按规定使用的,由地名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将建筑物命名工作纳入新区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并废止了之前制定的《西咸新区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暂行)》。
三、新旧《办法》的对比
一是对格式进行了调整。旧《办法(暂行)》共16条,未分章节。新《办法》共22条,分为五章。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责任。新《办法》确定新区、新城人社民政局是建筑物命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三是细化了命名规范。新《办法》新增和删减了建筑物命名通名规范和专名规范,新增了二级地名命名规范。
四是优化了审批流程。之前命名为审核制,由行政审批局收件后直接审批。调整后为审批制,政务服务中心前台收件、人社民政后台审批、行政审批局统一出证。
五是强化了监管责任。新《办法》明确了施行后违规使用建筑物名称、违规设立地名标志的监管处罚措施。
解读部门:新区人社民政局 029-029-3358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