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系生态平衡、环境优美的重要基础,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以水定需,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优化产业发展布局,推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西咸新区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九条,分别从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明确了新区水资源保护、节约及开发利用的措施。
三、办法条款解读
第一、二、三条为本办法制定依据及适用情况。
第四条明确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规定了各级都要建立水资源管理的体系并保障财政投入。
第六条规定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四水四定”基本要求。
第七条明确了发挥水资源功能的保障秩序。
第八条规定了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级水资源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同时明确了能源办范围内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明确了新区有关部门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十条规定了各级都要加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的宣传。
第十一条规定了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明确了新区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落实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三条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先顺序。
第十四条明确了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地下水监测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节流中重点突出工业、农业、生活等节水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规定水资源利用中地表水、地下水分别应考虑的各项因素。
第十七条规定新区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同时明确了取水许可制度落实中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八条规定了新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了新区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过程中用水计量、统计及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资源利用工程影响用水户权益的应予以补救或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用水较大工业项目建设前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实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级应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同时规定了落实预警机制的具体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水户取水量限制或者调整的五种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解决开发利用水资源纠纷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级应加强水环境管理,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矿泉水、地热水取水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主体。
第二十九条限定了管理办法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