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咸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2022年3月5日,2024年免费资料大全党政办公室印发了《西咸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陕西咸党政办发〔2022〕1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镇、街道等名称及简称。

(二)居民地名称。居民区(片)、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村及农、林、牧、渔等名称。

(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城镇的道路街巷名称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平原、山地、坝、塘、河流、湖泊等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相关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机场、地铁站、轻轨站、汽车站、桥梁、隧道、水库、堤坝、电厂、电站等名称。

第四条新区设立地名委员会,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地名办”)设在新区基层工作部,具体负责新区范围内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条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作地名,杜绝“大、洋、怪、重”等现象。

(一)地名通名一般应遵守下述规定

1.城镇道路可选用大道、大街、路、街、巷作通名。

2.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等;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厅、馆、阁、广场、中心”等。

使用“广场”、“城”、“中心”作通名的,在“广场”、“城”、“中心”前须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务广场”、“××家具城”、“××商贸中心”等。

3.城镇桥梁可选用桥、大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等作通名。

第十三条 村、社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新区地名办提出申请,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街巷(包括地面高架路)及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的命名、更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城镇街道两侧门牌由申报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资料审核、实地踏勘后,编制门牌号,并于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下发门牌编号通知书。门牌编制结果每季度向新区地名办、新城公安部门备案。

行政村户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住宅小区户牌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报镇街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专业部门征求新区地名办意见后发布,并于发布后10日向新区地名办备案。其中地铁站、轻轨站等重要名称,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批准后,由新区地名办组织发布并抄送西安市、咸阳市民政部门。

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范围内涉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设施标识牌及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

(二)地图(含互联网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

(三)新区各类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制发的公文、证照及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及户外广告;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公布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建设单位对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标志物,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必要的地方还应设置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由新区地名办或新城管委会设置、管理和维护。

(二)城镇道路街巷地名标志由新区地名办设置、管理和维护。

(三)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标志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按规定标准设置、管理和维护。

(四)城镇街道两侧门牌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行设置和维护;住宅区内部楼、单元、户牌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设置、管理和维护;行政村户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统一设置、管理和维护。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部门按规定标准设置、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城镇道路两侧门(楼)牌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区内所有街路巷两侧的建筑物,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在建或已建成的民居、住宅小区等,尚未编设门牌的,均应编设门牌。

(二)按照科学、统一、适用的原则,本区采用“量化编码法”编设门牌号码,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1个号。

对道路已经命名但尚未编制门牌号码的各类建筑物,采用“量化编码法”编制门牌号码。对原使用“顺序编码法”编制门牌的街巷,其门牌号码暂维持不变,对新增加的建筑物,无法按原顺序编设门牌的,按“量化编码法”编制门牌号码。

(三)门牌设置按照自东至西、自南至北的规则从街道的起点开始,按各个建筑物中心线距起点的距离依次编号(斜向或弯曲街道,偏东西的按东西向街道、偏南北的按南北向街道),东、北两侧为单号,西、南两侧为双号。不需要单独命名的较短的巷,纳入干道编码序列。分段命名的路街巷均单独编号。

(四)单面临街的居民小区、楼房、院落均按照主门编一个门牌号码。

(五)大型建筑物、居民小区和单位家属院两面或两面以上临街的,由使用人确定一个主门或按项目总平图的主门编制门牌号码;临街楼房(包括两面临街的)楼下是门店、楼上是办公商务场所或住宅的,除按主门编一个主号外,楼房一层各门可编副号。

(六)大型建筑物、居民小区临街的门面房可视实际需要,依其门牌号码编设副号。门牌号码副号的编设形式为“XX路(街、巷)XX号副X号”。

(七)门牌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八)对于未经地名标准化的道路街巷,不得进行门牌编号。

依法编制的门楼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以本细则规定编制的门楼牌号码作为地名记载。

第三十二条 新区将门楼牌号标志和其他地名标志的检查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网格化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置单位在30个自然日内进行维修、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但地名标志仍未更改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西咸新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西咸办字〔2018〕63号)同时废止。


解读部门:基层工作部  联系电话:3313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