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咸安委办发〔2020〕21号


各新城安委会,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西咸集团(园办):

为进一步规范西咸新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完善、规范合理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支持鼓励新区各级各部门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我市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和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新区安委办制定了《西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西咸新区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咸新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完善、规范合理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支持鼓励新区各级各部门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我市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和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有关部门及西咸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工作应坚持“科学严谨、权责一致、结合实际”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工作在新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有关部门及西咸集团发生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以及在事故报告、查处中不依法履职尽责的,依照本办法予以扣分。

第六条各新城、西咸集团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4分。

第七条由新区有关部门直接审批、直接监管领域发生的一般事故,对新区有关部门的考核扣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考核扣分。

由各新城负责审批、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一般事故的,对新区有关部门的扣分为应扣分的1/2。

第八条发生较大事故,每起扣5分。

第九条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该单位及安全生产责任人均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新城管委会、新区有关部门及西咸集团存在迟报、漏报事故的,每起加扣2分,存在谎报、瞒报事故的,每起加扣4分。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将明显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特征的,定性为由“极端恶劣天气”、“死者自身疾病”等情形引发的意外事件,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事故性质界定不准确、不客观的,每起加扣4分。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依法依规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能或压案不查的,每起加扣4分。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时间超出法定期限,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调查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每起加扣1分。

第十四条各新城、西咸集团对长期存在(半年以上)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加扣4分。

第十五条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有关部门及西咸集团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20年度考核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