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咸应急发〔2020〕13号


各新城应急管理局,西咸集团(园办)应急管理部门,新区应急管理局各业务部,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新区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原《西咸新区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咸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陕西省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西咸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促进安全督查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西咸新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是为了切实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职能,督促督导各新城、西咸集团(园办)以及新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不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和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各新城应急管理局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西咸集团(园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部门领导及全体干部;各镇街应急科全体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时间要求。以半天为督查检查时间统计基数。在工作日内,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督查检查时间每周不少于30%、分管负责同志不少于40%、业务同志不少于50%(即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每周不少于3个半天,分管负责同志不少于4个半天,业务同志不少于5个半天进行督查检查,各新城以此类推);新城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督查检查时间每周不少于40%、分管负责同志不少于50%、业务同志不少于60%;镇街应急科工作人员督查检查时间每周不少于70%;村(社区)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员全周进行动态巡查。西咸集团(园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部门参考抓好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范围。新区、新城应急管理局负责直接监督管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需要综合监管其它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各镇街应急科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村(社区)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员对负责的安全生产网格内涵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企业。

第六条督查检查内容:

督查检查主要围绕工作检查和执法检查开展:

工作检查是指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调研、巡查和考核,以及对同级行业部门的综合监管和督导工作,主要包括:

(一)各新城、西咸集团(园办)以及新区各行业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二)各新城、西咸集团(园办)以及新区各行业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开展情况;

(三)各新城、西咸集团(园办)以及新区各行业部门对新区安委办挂牌督办以及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四)各新城、西咸集团(园办)以及新区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五)各新城、西咸集团(园办)以及新区各行业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六)新城、镇街应急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七)安全生产行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领域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执法检查是指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主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了以下十八条主要检查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八)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二)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五)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八)双重预防机制和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督查检查采取以下形式:

(一)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和其他资料;

(二)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三)开展明察暗访活动;

(四)组织安全生产约谈;

(五)组织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工作;

(六)陪同上级领导开展的检查调研活动;

(七)应急管理视频调度工作;

(八)新区管委会、新区安委办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工作;

(九)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在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

(二)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隐患交办和督办;

(五)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不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决策不到位等倾向性问题形成工作报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处理,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九条建立工作台账。督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形成督查检查工作台账(见附件)。

第十条定期组织通报。各新城应急管理局、西咸集团(园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部门每月将督查检查台账报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基础部;新区应急管理局每季度对应急管理系统督查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评比,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指出问题,鞭策后进。

第十一条 运用信息手段。新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督查检查工作实际,开发数字化应急管理系统督查检查平台或运用社区综合治理网格化系统,实现督查检查动态管理,提升工作效能。

第十二条严格督查检查纪律。开展督查检查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员,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新城应急管理局、西咸集团(园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督查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咸新区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西咸新区应急管理系统督查检查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