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杀、贩卖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西咸新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击非法猎杀、贩卖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我新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杀、贩卖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上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六、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七、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出新城边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八、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九、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西咸新区公安局029-33585110

特此通告。


西咸新区公安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