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部门,西咸集团,园办:
《西咸新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奖补政策》《西咸新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奖补政策》《西咸新区关于加快科技研发产业的奖补政策》《西咸新区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4项政策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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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西咸新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奖补政策
为加快西咸新区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先进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集群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加强名优企业引进。凡新进、设立独资或合资的全球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500强企业和国内相关行业100强或全省行业前5强工业企业;生产型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总部型企业实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第二条 加快重大项目集聚。重点引进先进制造、电子信息、高新技术类制造项目,平台型新兴制造业项目等。对新引进总投资在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余新建工业项目根据投资总额、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与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强化国际产能合作。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在新区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完善产业链。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按照投资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按照新引进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区内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大企业上台阶。对年产值在2000万(含)-1亿元之间的工业企业,增速超过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在1(含)-10亿元之间的工业企业,增速超过1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若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在15%以上,按其对新区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的5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由企业自主分配。
第七条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加强协作配套,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采购额的8‰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8‰给予奖励,给予单户企业(法人单位)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区内工业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和销售分支机构,且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出口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工业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组织开展的国内外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活动拓展市场,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参加新区统一组织的展会,展位费和布展费全额补贴。
第十条 提升产业集聚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租用新区(新城、园办)自建的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米每月最高不超过10元补贴,累计三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强化创新作为引领发展和提升“亩均效益”的根本动力。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产学研合作,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或建设新生产线,对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在5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承担国家级计划或重大专项的企业,按国家到位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提升成果就地转化率。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实施转化产业化。对企业申报的在新区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为优结构促转型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对开展科技成果咨询、科技成果推介、科技成果交易等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或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每年开展评选活动并授予成果转移转化先进机构称号,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壮大创新平台规模。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争创成功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或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加快融合发展。对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体系认定后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按每年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两化融合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有促进作用的软件服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平台建设。鼓励新区软件企业将其技术接入西安工业云等有重大影响力的工业云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对首次接入并视提供SaaS(软件即服务)服务情况,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30户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军民融合。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市级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1:1:0.5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七条 全力做好土地保障。做好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供给;适时围绕“亩均效益”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评价机制,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工业项目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完善配套服务。工业企业发展环境、人才配套服务、企业融资和上市扶持等参照新区有关专项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从事先进制造、电子信息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十条 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西咸新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前三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度。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
西咸新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及多层次
资本市场发展的奖补政策
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结合西咸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新引进,在西咸新区注册、办理纳税登记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最高增加200万元奖励;对全区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经新区个案审定可给予特别奖励。
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符合西咸新区总部经济政策认定标准的,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 分支机构和总部机构。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奖励。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新区设立的一级分行,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在新区设立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在新区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级分公司,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在新区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在新区设立的法人证券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三条 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本政策所称“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是指经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审批或备案,在西咸新区设立注册、办理纳税登记的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满一年后,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对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3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最高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6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本政策所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是指在西咸新区设立注册、办理纳税登记,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对基金实缴规模达到3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基金、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5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按照0.5-2%的比例给予奖励。
各类基金实缴规模应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托管的基金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第一至第三条落户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第四条奖励按进度给予分期兑付: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现投资后先兑付30%;在投资收益开始产生后再给予兑现30%;基金全部实现退出或关闭时兑现余下40%。
第六条 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各类总部机构,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以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按80%、70%、60%的额度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七条 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以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按80%、70%、60%的额度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新设立或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参照上述标准。
第八条 投资贡献奖励
(一)各类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直接投资西咸新区内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后,下同)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西咸新区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自贸试验区内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等领域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等。经认定,对在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方面做出特别贡献和取得突出成果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按照上年度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贷款季末平均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一)融资担保机构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西咸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
(三)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按照融资租赁机构当年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商业保理发展。商业保理公司对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按其年度新增保理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
第十四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内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信用贷款(限于企业经营用途),按照坏账损失30%的标准进行风险补偿。单个中小微企业的坏账损失最高补偿200万元。
上述贷款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单个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坏账损失最高补偿300万元。
坏账损失是指按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损失类、已向法院起诉且执行期已过、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并经西咸新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坏账损失。
(一)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阶段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按其挂牌场所进行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分阶段最高奖励100万元。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块挂牌的,奖励20万元。
(三)在纽交所、纳斯达克等主要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和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转入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六条 收购上市迁入奖励。在境内外收购西咸新区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关系迁入新区的,按照收购金额的0.2%对企业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板上市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融资奖励。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公司,按再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的认购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各类金融机构(含中介服务机构)租赁场所的自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租赁面积的租金补贴,扶持期限3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机构实际租金支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米/人计算。
(二)对其购买或自建楼宇的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建筑面积的购房或建房扶持,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5个年度,每年返还20%。
(三)单个金融机构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完善配套服务。对经新区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住房、落户、子女就业等方面参照西安市和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10年内在新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且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确需迁离西咸新区的,须提前半年告知并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注册或迁入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咸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扶持的资格,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追还。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前三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度。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
西咸新区关于加快科技研发产业
发展的奖补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西咸新区科技创新水平,加快创新、研发等科技类型企业聚集,结合西咸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高校院所围绕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在西咸新区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科研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前3年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为新区主导和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第二条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的企业(集团)等来西咸新区注册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的,前3年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对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等在西咸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三条 科技类企业科研人员占当年职工人数20%以上,研发经费投入(R&D)占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较上年增长新增部分,按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西咸新区主导和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在西咸新区内新建的各类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对在新区从事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测)认证、专利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经认定的在孵企业,已完成天使轮融资,在省外进行融资按照1:0.5的比例进行无偿配套奖励;在西咸新区内进行融资按照1:1的比例进行无偿配套奖励,以上配套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 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专项、国家科技惠民专项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和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西咸新区转化和产业化,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或新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或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新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单位。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西咸新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前三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度。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
西咸新区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
的奖补政策
为加快西咸新区旅游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全域旅游发展示范区,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和旅游房产投资,下同)在1亿元以上且当年新开工的文化旅游类项目,计划期内完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对旅游景区新建的市民游客服务中心、自驾游营地、旅游交通类、新(改)建停车场、游步道和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按当年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三条 对列入当年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符合新建3A旅游厕所建设标准的,每厕位建筑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按1.2万元/厕位进行补助;符合新建2A旅游厕所建设标准的,每厕位建筑面积不小于4.9平方米,按0.8万元/厕位进行补助,符合1A旅游厕所建设标准的,按照0.5万元/厕位进行补助。改扩建厕所统一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对年度完成第三卫生间建设的旅游厕所,验收合格后,给予3万元/座补贴。
第四条 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等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评定星级的酒店,通过改造升级,评定升为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高品质特色酒店用地可按照评估地价的5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底价)。
第六条 对在新区注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金)、二(银)、三等(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一(金)、二(银)、三等(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鼓励新区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经认定为传播西咸旅游形象特色的单项商品,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500万元(含)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新区开设的分支机构)规模化发展,其在新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含)以上的,经新区认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发展非标准住宿。积极引导各种力量、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非标准住宿产业发展,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达到一年以上、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文化主题旅游酒店、旅游民宿、客栈、庄园等,按照每间客房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平米),经新区认定,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吸引品牌旅行社进入新区。鼓励新区范围外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内外知名旅游社到新区设立分支机构(需为独立法人),经营满1年且接待境内外游客达到1万人次以上,经新区认定,一次性给予每家机构30万元补贴。
第十条 区内旅行社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经新区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西咸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组织区外客源来新区每年达5000人次以上且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旅行社,经新区认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拓展客源市场。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且在新区范围内酒店住宿的超过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以此类推),或接待境内游客超过2000人次/年且每团在新区游览旅游景点超过2个的旅行社,经新区认定,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且在新区范围内酒店住宿的超过200人次/年,或接待境外游客200人次/年且每团在新区游览旅游景点超过2个的旅行社,经新区认定,按50元/人次奖励。单家旅行社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融合发展。培育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科技、旅游+电商、旅游+商贸、旅游+教育、旅游+体育和低空旅游、水上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充实旅游产品供给,经纳入新区旅游工作计划并建成认定后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全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及其它国家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研学旅行示范基地、乡村旅游示范村、特色旅游名镇及其它省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演艺业态。对以游客为主要对象且体现新区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的定期(至少每周一次)演艺节目,演出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经新区认定,给予组织运营方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加快特色美食街和休闲街区建设。对以企业为运营主体,整体打造的特色鲜明、业态丰富、文化主题突出的街区,年度集中收银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认定,按营业额的5%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加快发展智慧旅游。对首次评定为省级智慧旅游示范景区、示范酒店、示范旅行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经验收达到建设要求的,按照其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省对智慧旅游项目资助的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对获准投资经营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企业,根据其投资运营情况,经新区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新区企业开发的具有广泛推广价值的旅游信息化智能产品,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旅游节事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区内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节事旅游活动予以支持,按举办的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机制。对在新区旅游整体形象、旅游品牌及产品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旅游营销方面形成经典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每年评选3-5个创新营销案例,每个案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本政策适用从事旅游生产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十条 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西咸新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前三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度。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