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
为确保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地,根据《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优惠政策兑现申报指南》,请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指南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附件:1.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奖补类项目申报表
2.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司法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全文公开)
《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优惠政策兑现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在西咸新区设立或迁入,且财税户管及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咸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类别
(一)落户奖励
1.近年被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近三年在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如钱伯斯、LEGALBAND、亚洲法律杂志等)中国区域榜单中综合排名前20名,并仍在正常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迁入新区,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在新区设立分所,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
2.上一年度被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仍在正常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迁入新区,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在新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3.在新区设立中外合资、联营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且注册执业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同时符合落户奖励第1项、第3项规定情形,申请参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精神落实“就高”奖励政策的,应提供同时符合第1项、第3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以上落户奖励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二)经济贡献奖励
对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并有税收贡献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给予经济贡献奖励。以上一年度该机构增值税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自《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实施之日起,前三年按9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四年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五年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五年中如有年份达不到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不达标年份不享受相应比例的经济贡献奖励,后续年份达到奖励条件和标准的,按达标当年对应的比例给予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三)办公场所补贴
1.对注册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且执业律师等法律类专门人才达30人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给予租赁办公场所的补贴。
2.以上机构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可连续三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补贴。参考该机构当年已实际支付的租赁费为基数,第一年补贴30%,第二年补贴20%,第三年补贴10%。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该机构自获得首年补贴当年起五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出租或改变用途。
3.办公场所补贴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四)其他类别
领军法律服务机构及领军法律服务人才奖励政策,由西咸新区司法局根据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按年组织评选后另行开展申报;培训资金支持等其他扶持政策,由新区司法局根据新区实际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安排组织实施。
三、申报材料
(一)落户奖励
1.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奖补类项目申报表;
2.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
3.符合《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第四条“落户奖励”中规定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在新区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在新区购买办公场所的,提供正式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5.法律服务机构承诺书;
6.中外合资、联营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还须提供至少30名注册执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经济贡献奖励
1.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奖补类项目申报表;
2.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如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缴纳证明材料;
5.法律服务机构承诺书。
(三)办公场所补贴
1.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奖补类项目申报表;
2.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
3.至少30名注册执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
4.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
5.法律服务机构承诺书。
四、申报时间、流程及有关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精神,落户奖励申报时间:2021年至2025年,原则上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月31日(如遇1月31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1月31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止)。法律服务机构若申请落户奖励,其营业执照或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其已经取得正式营业资格的证照的发证日期最晚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否则无法满足“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的条件。
经济贡献奖励申报时间:2021年至2025年,原则上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月31日(如遇1月31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1月31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止),申报奖励只针对上一年度经济贡献进行组织和安排,不安排隔年申报。
办公场所补贴申报时间:2021年至2025年,原则上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月31日(如遇1月31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1月31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止),五次申报机会中,可自行选择其中任意三个年度进行申报。
符合《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第16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于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填报申请表(见附件),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西咸新区司法局(联系人:雷方宇 33186038 1522904186;何亮 33186186 13020778035)。
附件1
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奖补类
项目申报表
项 目 类 别: | |||
申请单位(公章): | |||
项目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项目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申报时 间: | |||
填表说明
1.法律服务机构填写申报表前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2.该表涉及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法律服务机构承诺书及基本信息表必须填写。
4.法律服务机构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对应填写附表,其他空白附表不用装订在册。
5.附件资料前应附有清单目录。
6.申报材料根据厚度采用订书机装订或胶装,请勿使用拉杆夹、打孔夹、螺旋钉等其他装订方式。
法律服务机构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我们认真阅读并知悉了《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以及《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优惠政策兑现申报指南》相关规定及其精神,并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违法、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愿无条件退还相关奖补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严格执行诚信守法、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不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处分。
3.如违反上述“有关申报材料及与申报有关的行为等”的承诺,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表
项目单位 概况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注册日期 | 注册资金(万元) | |||
从业人员数(人) | ||||
近三年财务指标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
营业收入(万元) | ||||
税收(万元) | ||||
利润总额(万元) | ||||
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 | 姓名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
手机号码 | ||||
项目联系人 | 姓名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
申请补贴资金条款 | ||||
申请奖补资金数额 | 总金额 (万元) |
附表一
落户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法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 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部门 | 职务 | ||||
电话 | 邮箱 | |||||
成立时间 | 批准单位 | 从业人数 | ||||
注册资金 (万元) | 是否分支机构 | 落户时间 | ||||
银行账号 | ||||||
地址 | ||||||
申报奖励资金类别及金额 | 申报单位请根据《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标准如实申报 | |||||
新区司法局意见(盖章) | ((印 章) 年 月 日 | |||||
新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 (印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需要在附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附表二
经济贡献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 |||
地 址 | |||
注册日期 | 注册资金(万元) | ||
批准单位 | 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 |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号 | |||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税收(万元) | |||
利润总额(万元) | |||
资产总额(万元) | |||
上年度增值税纳税额 | |||
申领年份 | |||
申请奖励资金比例及金额 | |||
新区司法局意见 (盖章) | (印 章) 年 月 日 | ||
新区税务局意见 (盖章) | (印 章) 年 月 日 | ||
新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 (印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需要在附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附表三
办公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注册日期 | 注册资金(万元) | ||
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批准单位 | 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 |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号 | |||
法律服务机构总人数 | |||
执业律师人数 | |||
办公建筑面积 | |||
当年已支付租金 | |||
申领年份 | |||
申请奖励资金比例及金额 | |||
新区司法局意见 (盖章) | (印 章) 年 月 日 | ||
新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 (印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需要在附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附件2
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西咸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优势,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业发展扶持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落户新区,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西咸新区设立或迁入,且财税户管及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适用本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咸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鼓励总部落户】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将总部设在或迁入新区,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国内外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在新区机构执业。
第四条 【落户奖励】近年被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近三年在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如钱伯斯、LEGALBAND、亚洲法律杂志等)中国区域榜单中综合排名前20名,并仍在正常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迁入新区,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在新区设立分所,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
上一年度被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仍在正常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迁入新区,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在新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在新区设立中外合资、联营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且注册执业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落户奖励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并有税收贡献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给予经济贡献奖励。以上一年度该机构增值税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按9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四年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五年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五年中如有年份达不到本条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不达标年份不享受相应比例的经济贡献奖励,后续年份达到奖励条件和标准的,按达标当年对应的比例给予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六条【办公场所补贴】对注册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且执业律师等法律类专门人才达30人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给予租赁办公场所的补贴。
以上机构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可连续三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补贴。参考该机构当年已实际支付的租赁费为基数,第一年补贴30%,第二年补贴20%,第三年补贴10%。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该机构自获得首年补贴当年起五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出租或改变用途。办公场所补贴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七条 【法律服务专业人才住房政策优惠】鼓励和支持在新区注册执业、处于发展初期、符合条件的青年律师等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第八条 【培训资金支持】新区为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训提供资金支持,通过组织专家培训、选拔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外出培训、支持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到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交流访问等多种渠道,培育新区法律人才。
第九条 【领军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才奖励】按照不超过新区法律服务机构总数10%的比例,每年评定“西咸新区领军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区领军法律服务人才奖励按照每年不超过总人数5%的比例,每年评选“西咸新区法律服务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一次性5万元奖励。该奖励应于相应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或相关法律服务人才在新区实际执业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实现法律顾问在新区各级各部门的全覆盖,提升新区在重大行政决策、重点项目、专项业务及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水平,规避法律风险。在进一步严格法律服务采购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预算,提升采购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奖励】鼓励新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协助新区招商引资,为新区提供实质帮助或重要信息,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限制与义务】享受以上奖补政策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须与西咸新区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西咸新区内注册、纳税5年及以上,若5年内迁离、流转出新区,注册纳税关系仍在西咸新区的,不追回相关奖励补贴;若注册或纳税变更至西咸新区外的,退还相关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适用期限】奖补事由发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但奖补兑现程序等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本办法可继续适用。
第十四条【资金承担】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涉奖补资金外,其余各类奖补所需资金由新区、新城(园办)按照财税分成比例承担。鼓励各新城(园办)在本办法基础上创新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西咸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兑现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生效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在新区新设或迁入新区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落户奖励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奖励,其他奖励措施自本办法施行后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