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陕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9日,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沣西新城生态委办督办通知,沣西新城中心绿廊商业街某餐厅油烟净化设备未正常开启、无油烟净化清洗记录、无餐饮油烟检测报告、现场油烟收集设备油渍多。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餐厅经营者陕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进行油烟检测。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其承认违法事实的存在。
处罚结果:陕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且按期完成油烟检测,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陕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餐饮行业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违法行为属于综合执法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是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保热点问题,亦为城市管理中的难点,严格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是走好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道路,建设绿色环保、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案例二: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世纪大道时,发现世纪大道某写字楼存在擅自投放电子商业广告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对投放商业广告行为予以制止。经查,该行为系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所为,其未取得审批手续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擅自投放商业广告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处理结果: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擅自投放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已遍布城市各个角落,成为影响城市面貌的重要因素。随意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且为高空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因此,为了提升城市空间美观,促进市容环境整洁,避免因违法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市场参与者应根据法律程序并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案例三:燕某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9日,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泾河新城崇文镇正阳大道崇文佳苑西门,发现有一辆陕U牌照车辆停在绿地内。经查,该车辆为燕某所有,燕某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城市绿化范围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成立。
处罚结果:燕某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城市绿化范围内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燕某处以罚款300元。
典型意义:绿化带是城市街头的靓丽风景线,违停行为损坏了绿化带的完整美观,让市容市貌很“受伤”。罚款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公众对绿化的价值认同和对公共规则的尊重与敬畏。希望广大车主平时注意文明驾驶、文明停车,莫因贪图一时方便或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违规停车,自觉做新时代文明人。
案例四: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6日,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交办,对能源金贸区7·5城市内涝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为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该单位未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2年6月19日对上林路与能源三路十字雨水管道(属辖区排水主管道)进行封堵并于6月 21日对该管道进行开挖,且修复时间长达15天,此行为导致7月5日下雨时排水通道不畅,管道内雨水无法有效排出,发生严重城市内涝。
处罚结果: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贸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城镇排水设施是市政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加强对城镇排水的管理,保证城镇有一个科学通畅的排水系统,是城市及时排出积水,避免受到洪灾威胁的重要保障,更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案例五:肖某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挖掘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日,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部案件移送,在沣西新城丰联路与翱翔—路十字西南60米丝路风情项目停车场东侧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工人挖掘基坑,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风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挖掘基坑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责令肖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土地原貌,随后对该处施工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施工人员肖某对其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
处罚结果:肖某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挖掘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肖某处以罚款5000元。肖某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燃气作为清洁、高效、方便的燃料,一方面改善了居民生活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但另一方面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流动和易扩散的特点,稍有疏忽发生泄露,极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当前,燃气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势在必行,通过提高社会公众对燃气供用的安全意识,切实规范燃气市场,加强对燃气设备、燃气器具的检查和监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案例六:东阳市某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个人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2年06月03日02时40分,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6辆陕A牌照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经现场核实,该6辆车均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其所拉运的建筑垃圾为东阳市某有限公司在西咸新区某小学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排放的。经查,确定东阳市某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个人运输的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东阳市某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个人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000元。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运往郊外或乡村空地露天堆放或填埋、围城现象严重,不仅耗用大量土地,而且垃圾填埋会阻断土壤生物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形成永久性危害。未经许可的“黑车”清运建筑垃圾,往往伴随着无许可手续“黑工地”建筑垃圾排放、无许可手续“黑消纳场”从事建筑垃圾消纳活动,极易形成黑色违法利益链条,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秩序,有效遏制和打击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共同打造干净、有序、安全的城乡环境。
案例七:西咸新区某开发建设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5日,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泾河)工作部案件移送,内容为西咸新区某开发建设公司在某景区已建成文化体验馆,文化体验馆为2栋建筑,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验后,责令西咸新区某开发建设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确认该项目未批先建情况属实。西咸新区某开发建设公司对认定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处理结果:西咸新区某开发建设公司在某景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西咸新区某开发建设公司处以罚款1543973.83元并要求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西咸新区某开发建设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在违法建设行为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因此,加强对城市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方面,更是城市文明的应有之义。遵守城市规划,不违法建设,不私搭乱建,是每个公民对城市应尽的公共义务,是基本的城市生活规则。我们对违法建设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案例八: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4日,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工三路中南高科秦汉智康云谷基地项目拉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因该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给予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均开始发力环境监测治理,特别是在工地扬尘的监测治理方面。空气污染问题不仅严重危害到大众的身体健康,也成为了老百姓普遍的热议问题之一。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引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事关群众居住环境和空气质量,也对保障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泾河新城某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6日,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泾河新城永乐镇原点大道瓦王段时,发现泾河新城某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已整改完成,消除了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且未发现对规划实施产生实际影响,应给予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泾河新城某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违反《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泾河新城某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随着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也日益复杂,提高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落实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全面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是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障城市建设正常运行的重要工作。
案例十:樊某驾驶陕D牌照出租汽车无故绕行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2日,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内容为:2022年4月20日,有一行乘客共8人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2航站楼分别乘坐2辆出租车到达同一目的地西安市雁塔区高山流水和城,其中一辆由樊某驾驶的出租车比另一辆晚到达40分钟且多收费183元,乘客通过12345投诉。经GPS核实,樊某驾驶的陕D牌照出租车行驶路线如下:00:14分从T2航站楼出发-福银高速-六村堡-咸阳东-福银高速-绕城-长安下高速-南三环,于1:38到达目的地。
处罚结果:樊某无故绕行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樊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协调退还投诉人因绕行产生的车费。
典型意义:出租车作为一个城市的服务窗口,对于城市文明形象的塑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城市流动的“形象大使”。因此,规范出租车载客,为市民和外来宾客提供优质、满意、便捷的服务显得尤为重要,处罚从来都不是目的,其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增强司机的法制观念,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