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现将西咸新区市场主体2022年度年报信息公示、即时信息公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信息公示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西咸新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选择纸质年报的除外),均须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报送途径: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n.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常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二、即时信息公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继续实施与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继续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年报,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正常经营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自行填报并公示,实现应报尽报。
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咸新区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