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西咸集团,园办,各驻区单位: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运行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免费资料大全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33585729)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类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助力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咸新区内涉及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以及国有权益等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采购(招标)代理、拍卖代理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公共服务类代理服务,经有关部门同意进入平台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经新区批准设立的,为新区各委托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在代理服务机构信息查询、选取、信用等方面提供参考,以及为行业监管部门在诚信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惩戒等方面提供支持的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遵循“规范、阳光、高效”原则,面向全国具有法定招标代理服务资格和拍卖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常态开放。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有偿采购(招标)代理和拍卖代理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委托单位是指作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转让人,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新区和新城各部门、下属管理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各级管委会下属的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是指下列服务:
(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等采购(招标)代理服务;
(二)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益类出让或转让服务;
(三)其他按照要求开展的服务。
第四条 委托单位选取代理机构,应在服务平台选取。使用国有资金、财政资金购买代理服务,且达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入场条件的,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
新区各部门、各新城、各级管委会所属企业等不应再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供应商库,已组建的应逐步取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保留的除外,需向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第五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单位研究解决服务平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服务平台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统筹协调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督促委托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评价职责,处理有关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选取、服务评分和评价的投诉。
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代理机构入驻登记,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反馈代理机构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履行诚信评价管理职责,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中省市信用评价数据对接。
新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及新区各级管委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代理机构在新区范围内的执业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服务评价职责。国企采购活动中涉及代理服务监督工作的,按照企业内部监督规定执行。
新区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委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问责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章 入驻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参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申请入驻服务平台,接受诚信管理。
第七条 入驻服务平台的代理机构在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从业活动。
第八条 入驻服务平台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或资格;
(二)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管理和信用考评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网上通过服务平台提出入驻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同意遵守服务平台的管理规定。入驻单位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选择上传以下资料:
(一)信用承诺书;
(二)服务平台入驻登记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五)从业人员信息及执业资格信息;
(六)其他资料。
第十条 交易中心收到入驻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需补正的一次性告知。核对通过后,在服务平台登记入驻。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入驻后,需使用电子数字证书(数字证书CA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办理)通过服务平台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入驻服务平台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涉及入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服务平台申请变更,经核对确认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数据库的信息,应当包括代理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代理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十四条 诚信管理按照服务评价、服务评分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服务评价和服务评分单位包括委托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
服务评价是各评价单位在代理机构服务过程中或结束后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规范、质量、收费、效率、态度等方面进行主观评论描述或“星级”评价,供后续其他委托单位在服务选取时参考。
服务评分是各评分单位按照“一事一评”原则,对代理机构在具体服务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打分,打分标准参照《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服务行为扣分表》执行。服务评分分值是代理机构所有单个项目评分的平均值,单个项目的基础分值为100分。需对同一项目下出现相同事项扣分的,仅扣一次,扣分后当即录入系统平台。
代理机构出现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在服务平台网站“诚信黑榜”公布相关信息。一般失信行为在认定后次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参与选取,严重失信行为在认定后次日起1年内限制其参与选取。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监管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核实、认定后,由交易中心在服务平台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代理机构报名却无故不参与选取在一个自然年度达3次的,或者无故放弃中选结果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委托单位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代理机构因自身条件不满足公告全部条件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等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七)作为投诉人在服务平台1年内二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八)其他应当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监管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核实、认定后,由交易中心在服务平台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服务平台的;
(二)场外交易或无正当理由规避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平台的;
(三)不同代理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四)不同代理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五)与委托单位、其他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竞争主体相互串通,或干扰竞争主体参与竞争等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在提供服务时,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贿赂委托单位、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八)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企业或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采购(招标)代理、拍卖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二)未遵守行业规则、严格保守项目信息机密的;
(十三)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服务评分结果使用
代理机构服务评分、服务评价、差错率(累计扣分值/代理项目个数的百分比)、以往参与项目等信息在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中公布,供委托单位选取时参考。
代理机构因一般失信及严重失信行为被限制选取的,该机构其他未完成项目不再参与服务评分,限制期满其服务评分基数按70分计算。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按照行政或司法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将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陕西)平台、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及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等法定平台对接,由行业监管部门将信用情况及时传入相关信用平台,记录代理机构的信用行为。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或人员,以及新区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的,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协调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核实、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一)以暗中建库、强行指定、限定选取方式或其他情形阻挠和限制委托单位自主选取代理机构的;
(二)阻挠和限制代理机构入驻服务平台的;
(三)无故对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或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服务平台外选取代理机构、逃避信用监管的;
(五)选取代理机构时不在服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和中选结果的;
(六)服务过程中对代理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代理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七)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采购(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的。
第四章 机构选取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按照“一事一选”原则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单位首次委托应当在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自主选取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择优选取代理机构。为便于委托单位自主实施选取工作,平台具备“便捷选取”、“综合选取”两类功能,委托单位自主选择使用。
(一)便捷选取。
直接选取。委托单位在服务平台中,参考服务评价和评分情况,直接选取1家机构进行合作。
随机选取。系统根据委托单位设定的筛选条件,在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至5家机构,委托单位可参考服务评价和评分情况,自主选取1家机构进行合作。
报价选取。委托单位在符合条件并参与竞价的代理机构中,选取有效合理低价的代理机构进行合作。选取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按照不高于委托单位确定的最高限价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按照由低到高报价排序产生1至5名次单位,委托单位可参考服务评价和服务评分情况确定代理机构。
(二)综合选取。
委托单位自行设定评选规则,在服务平台公开征集意向代理机构,并自行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自愿参与。选取完成后,委托单位须将选取结果上传至服务平台并公示。采取综合选取的,建议选取诚信得分80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委托单位可参考服务评分、服务评价、差错率等确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在服务平台选取代理机构时,应在服务平台电子选取系统选择填报项目信息,包括:
(一)委托单位名称;
(二)选取代理机构方式;
(三)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预算等;
(四)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面积、资金投入、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具体信息);
(五)代理机构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服务标的物所要求的法定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
(六)报名截止时间、选取时间地点;
(七)回避情形;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单位在服务平台录入选取代理机构项目信息后,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信息进行受理,信息无误的,交易中心在服务平台网站推送服务选取公告;需要补正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核查时间自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选取如需报名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通过服务平台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公告信息发布的报名截止时间过后,服务平台不再接受报名。选取工作不接受现场报名。
采用“随机选取”、“报价选取”的,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中选公示1个工作日。
采用“综合选取”的,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中选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采用“随机选取”、“报价选取”、“综合选取”的,选取信息发布后,如符合报名条件的代理机构不足2家,则由委托方发布第二次公告;若第二次公告报名代理机构仍然不足2家的,则由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自主确定合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不同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与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单位完成选取后,应在服务平台上传中选结果。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单位与中选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的代理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如果发现中选代理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报和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结果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选用代理机构结果一经产生,委托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选取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可根据情况自行打印中选凭证并留存,中选凭证可作为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及后期项目监察、审计的凭证。需打印中选凭证的,应在服务平台上传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有关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选取、服务评分和评价的投诉,应在有关业务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提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投诉提出和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执行,政府采购的质疑提出和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执行,土地和产权交易类项目,按照《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代理机构对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委托单位履职不力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应及时向新区纪委监察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对有关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选取、服务评分和评价的投诉,可提出纸质投诉材料,也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提交投诉并上传有关资料。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所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办法的条款;
(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对有关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选取、服务评分和评价的投诉,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服务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诉人对有关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选取、服务评分和评价的投诉,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对有关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选取、服务评分和评价的投诉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代理机构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代理服务应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代理服务应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代理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扣分表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扣分单位 | ||||||
1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内容、标段合同估算价、发包方式、时间等关键内容填写有误,造成交易时间推迟或系统无法正常进行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2 | 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前后矛盾的。 | 5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3 | 不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设定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条件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4 | 未按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 2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 2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6 | 在两个以上法定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或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7 | 公告、中标公示等时间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布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8 | 未按规定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的。 | 5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9 | 资格审查活动未按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 | 5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0 |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严谨、条款缺失、前后条款矛盾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1 | 因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导致开评标无法进行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2 | 采购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内容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3 | 采购文件与公告、资审文件相关联的事项前后条款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4 | 采购文件与备案的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5 | 未执行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及相关要求。 | 5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6 | 未执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要求的。 | 5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7 | 代理机构人员没有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 1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8 |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 2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19 | 故意拖延时间影响开评标正常进行的。 | 2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20 | 拒绝接受投诉调查的。 | 2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21 | 不配合投诉处理调查,在被调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20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22 |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代理机构有其他需扣分的行为的。 | 5 | 财政部门/企业监督部门 | ||||||
23 |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项目信息进场交易的。 | 20 | 交易中心 | ||||||
24 | 不按交易平台要求上传受理资料的。 | 5 | 交易中心 | ||||||
25 | 代理机构人员未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管理规定的。 | 5 | 交易中心 | ||||||
26 | 代理机构人员携带、隐藏通讯工具进入评标现场的。 | 20 | 交易中心 | ||||||
27 | 评标过程中发表主观意见影响、误导评委评标,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现场干扰或错误引导评委评标的。 | 20 | 交易中心 | ||||||
28 | 在评标过程中泄露评标信息的。 | 20 | 交易中心 | ||||||
29 | 代理机构人员未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规定的。 | 5 | 交易中心 | ||||||
30 | 代理机构有其他需扣分的行为的。 | 5 | 交易中心 | ||||||
31 | 服务过程安排混乱、对委托单位提出的需求不能及时响应。 | 10 | 委托单位 | ||||||
32 | 未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未及时沟通项目进度和实施过程中问题的。 | 10 | 委托单位 | ||||||
33 | 未及时与委托单位接洽项目并提供业务支持与帮助;未及时推动项目进场并向委托单位反馈。 | 10 | 委托单位 | ||||||
34 | 未按照委托单位的合理要求编制公告及文件的。 | 5 | 委托单位 | ||||||
35 | 未积极协助委托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保证金退还等工作的。 | 5 | 委托单位 | ||||||
36 | 在项目结束后,不主动向委托单位移交项目相关资料的。 | 5 | 委托单位 | ||||||
37 | 存在因服务质量问题或代理工作失误给项目进度等方面造成影响,并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 15 | 委托单位 | ||||||
说明:1、扣分单位根据代理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扣分,扣分当即录入系统平台。 | |||||||||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服务行为 扣分表(工程建设类招标代理机构)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扣分单位 | ||||||
1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项目内容、标段合同估算价、发包方式、时间等关键内容填写有误,造成交易时间推迟或系统无法正常进行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2 | 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前后矛盾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
3 | 不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设定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条件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4 | 未按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
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
6 | 在两个以上法定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或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7 | 公告、中标公示等时间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布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8 | 未按规定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
9 | 资格审查活动未按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
10 |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严谨、条款缺失、前后条款矛盾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11 | 因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导致开评标无法进行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12 | 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内容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13 | 招标文件与公告、资审文件相关联的事项前后条款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14 | 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15 | 未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及相关要求。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
16 | 未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要求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
17 | 代理机构人员没有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
18 |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
19 | 故意拖延时间影响开评标正常进行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
20 | 拒绝接受投诉调查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
21 | 不配合投诉处理调查,在被调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
22 |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代理机构有其他需扣分的行为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
23 |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项目信息进场交易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
24 | 不按交易平台要求上传受理资料的。 | 5 | 交易中心 | ||||||
25 | 代理机构人员未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管理规定的。 | 5 | 交易中心 | ||||||
26 | 代理机构人员携带、隐藏通讯工具进入评标现场的。 | 20 | 交易中心 | ||||||
27 | 评标过程中发表主观意见影响、误导评委评标,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现场干扰或错误引导评委评标的。 | 20 | 交易中心 | ||||||
28 | 在评标过程中泄露评标信息的。 | 20 | 交易中心 | ||||||
29 | 代理机构人员未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规定的。 | 5 | 交易中心 | ||||||
30 | 代理机构有其他需扣分的行为的。 | 5 | 交易中心 | ||||||
31 | 服务过程安排混乱、对委托单位提出的需求不能及时响应。 | 10 | 交易中心 | ||||||
32 | 未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未及时沟通项目进度和实施过程中问题的。 | 10 | 委托单位 | ||||||
33 | 未及时与委托单位接洽项目并提供业务支持与帮助;未及时推动项目进场并向委托单位反馈。 | 10 | 委托单位 | ||||||
34 | 未按照委托单位的合理要求编制公告及文件的。 | 5 | 委托单位 | ||||||
35 | 未积极协助委托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保证金退还等工作的。 | 5 | 委托单位 | ||||||
36 | 在项目结束后,不主动向委托单位移交项目相关资料的。 | 5 | 委托单位 | ||||||
37 | 存在因服务质量问题或代理工作失误给项目进度、投资等方面造成影响,并造成招标人损失的。 | 15 | 委托单位 | ||||||
说明:1、扣分单位根据代理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扣分,扣分当即录入系统平台。 | |||||||||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评价扣分表(拍卖服务)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扣分部门 |
1 | 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规定时间发布公告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2 | 标的展示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3 | 由于拍卖机构原因,如编制的拍卖文件、说明和拍卖规则等出现差错导致拍卖活动无法按期进行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4 | 因对意向竞买人的咨询、看样、报名等服务不到位导致投诉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5 | 未按规定接受意向竞买人报名、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6 | 随意更换备案的项目组人员或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人员的。 | 5 | 行业监督部门 |
7 | 故意泄露拍卖报名信息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8 | 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9 | 未按相关流程组织拍卖活动的。 | 20 | 行业监督部门 |
10 | 行业监督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扣分行为的。 | 10 | 行业监督部门 |
11 |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项目信息进场交易的。 | 20 | 交易中心 |
12 | 交易中心认为拍卖机构有其他需扣分的行为的。 | 5 | 交易中心 |
13 | 服务过程安排混乱、对委托单位提出的需求不能及时响应的。 | 10 | 委托单位 |
14 | 未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未及时沟通项目进度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的。 | 10 | 委托单位 |
15 | 未及时与委托单位接洽项目并提供业务支持与帮助,或未及时推动项目进场并向委托单位反馈的。 | 10 | 委托单位 |
16 | 未积极协助委托单位办理出让、转让等工作的。 | 10 | 委托单位 |
17 | 在项目结束后,不主动向委托单位移交项目的相关资料的。 | 5 | 委托单位 |
18 | 存在因服务质量问题使委托单位权益受损的。 | 15 | 委托单位 |
说明:1、扣分单位根据代理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扣分,扣分当即录入系统平台。 |
解读文件链接:《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运行办法(试行)》解读